原公告十五、付款方式:无预付资金。签订合同后承揽方开始维修保养,维修保养完成经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(开全额税率为13%增值税专用发票)付货款总额的90%,剩余10%为质保金使用,半年保质期满后,无质量问题付清。
变更为:十五、报价和付款方式:投标报价时,按3%税金进行报价;签订合同生效后,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%,半年后在付款合同总价款的 40%并开具增值税发票,合同期满后一次性付清。